二手房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居住权吗?二手房房屋买卖双方分别负担哪些费用?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?
2023-05-26 09:35:54 来源:法律解答网
二手房房屋买卖双方分别负担哪些费用?
(一)买方:
1、契税:销售价或评估价(高者)×1.5%
2、交易服务费:建筑面积(平方米)×3元
3、交易印花税:销售价或评估价(高者)×0.05%
4、产权转移登记费:普通住宅办理不动产证需80元,若有房屋抵押登记另需缴纳80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(相当于原来的他项权证)。
(二)卖方:
1、交易服务费:建筑面积(平方米)×3元
2、交易印花税:销售价或评估价(高者)×0.05%
3、个人所得税:销售价或评估价(高者)×1%(房改房自用满五年,且是少有生活用房的免征)
4、营业税及附加税:销售价或评估价(高者)×5.6%(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)
5、土地增值税:普通住宅免征;非普通住宅3年内:房屋销售总额×0.5%,3年至5年:房屋销售总额×0.25%,5年或5年以上:免征。
综上,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的不违反法律规定,表达了真实意思表示并进行了登记的是有效的。
二手房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居住权吗?
可以约定居住权的,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“当事人书面合同约定,并登记”,约定内容一般包括,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;住宅的位置;居住的条件和要求;居住权期间(期限);解决争议的方法。因此,设立居住权的,需要约定居住权的期限。
《民法典》 第三百六十七条
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
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
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
(二)住宅的位置;
(三)居住的条件和要求;
(四)居住权期限;
(五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居住权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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